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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摔断手镯谁负责?损失金额又该如何确定?
来源:赵竹男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0-31
浏览量:730

一、案情回顾:

2018年9月3日晚上9点15分左右,在XX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购物中心(下称超市),陈女士购物时摔倒,造成她佩戴的翡翠手镯摔坏。陈女士认为,她摔倒是店内地面积水导致的,并向超市索赔4万元,但经多次协调后超市仍拒绝赔偿,于是,陈女士提起诉讼,索赔8万元。

二、审判:争议焦点

1、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,陈女士摔倒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。法庭上,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。

超市代理律师提供了一份陈女士从超市门口通过的监控视频,并表示,当时已经临近打烊,工作人员曾要求陈女士不要进入,但她仍坚持到卖场里买牛奶。“因为即将结束营业,因此原告行走较快,这完全是因为原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,造成其摔倒的。” 但陈女士摔倒的地方是监控盲区,没有关于她摔倒过程的监控视频。

陈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,这个视频恰恰能支持陈女士的诉求——视频中,有人在超市门口拖地,“由于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正在打扫卫生,导致了地面积水,而被告方没有及时将该积水清理,导致原告在正常行走过程中意外滑倒了。”

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,主审法官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购买商品,被告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。陈女士进入被告镇江市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大统华购物中心时,虽临近当天营业结束时间却仍在正常营业时间内,被告在营业时间内对购物区域进行清扫工作,妨碍了消费者正常购物,也容易造成安全隐患。被告未能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,如设置明示的警示标志或派专人看管,原告在购买商品时摔倒致手镯断裂,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已具有过错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: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”。原告陈女士作为成年人,对自己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,其在进入被告处购物时已明知被告正在进行清扫,原告却依然以较快的速度行走,最终摔倒致手镯断裂,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,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。

2、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在于损失金额如何确定: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,手镯是六七年前在云南腾冲购买的,当时花费了6万元,考虑到翡翠的升值空间,故提出索赔8万元。

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”。鉴定报告评估损坏的手镯在完好状态下的市场零售价为6000-7500元,根据镇江地区市场、人文、手镯品牌等信息,法院酌定手镯的市场价格为7200元,被告镇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购物中心应承担75%的责任,则应当赔偿原告陈女士5400元。

不过陈女士并没有提供购物发票等证据。而权威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,该手镯在完好状态下的市场价应为6000—7500元。值得一提的是,此次评估费用达1万元,由陈女士先行垫付,当法官报出手镯的评估价格和评估费用后,旁听席一片哗然。

3、对于上述两个焦点,当事双方各执一词,在休庭调解无效后,法院最终作出宣判。

“在原告进入超市购物的时候,虽然临近结束营业,但是仍在营业时间之内,被告已经开始了清扫工作,一定程度上会给正常的消费者购物造成一定的妨害。”主审法官许蓓说,此外,陈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,在行走过程中自身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,从她所处的位置来看,她是能看到有人在清扫的,但是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,造成了滑倒。

三、法院判决

综合比较原、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,法院酌定由被告镇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购物中心承担75%的损失。

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一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法院判决如下:超市负75%的责任,评估费双方承担

最终,法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和本地区市场情况、手镯品牌、人文等信息,酌定手镯的价格为7200元;在综合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后,法院判决超市承担75%的损失即赔偿5400元,同时1万元评估费及700元案件受理费,由陈女士承担2000元,超市承担87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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